三升体育平台

简体  |   繁體   无障碍

津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16:15

津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报告


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区民政局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相关科室、相关单位对我单位负责起草的制定满2年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后评估基本情况

2016年,我单位起草的,以区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未注明有效期),为《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

为深入了解此项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深入做好此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区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深入研究此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通过津南政务网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离不开街镇民政部门人员的参与,为深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开展,区民政局召集各街镇民政部门负责同事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了解此文件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后评估工作有规、有矩、有序展开,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绩效

(一)合法性评估

《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制定权限、程序、所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分别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当时背景

(二)合理性评估

该文件所制定的主要制度在当时符合我区实际,所设定的主要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估

评估期间,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区有关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广泛认为该办法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

依据该文件,成立津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领导小组成员,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就加强后评估工作开展,确保政策文件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具体措施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五)技术性评估

该办法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实施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

《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出台以来,规范了低保审核审批具体程序,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自实施该文件以来,极大程度规范了我区城乡低保的认定和动态管理,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低保对象综合保障不断提升,目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升至1010//人,同时,低保对象的其他综合性保障,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也得到提升,极大程度帮助困难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低保审批权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我市已开展此项工作,而《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中并未涉及相关规定

(二)关于低保审批程序中的民主评议

现行《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中包括民主评议在内的相关规定均为低保办理必经程序。但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要求,民主评议已经不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核对的不断普及和升级,民主评议已不适宜作为必经程序。

(三)其他政策

近几年,民政系统自上而下先后出台“单人保”、缓退、支出扣减等政策,且已经制度化、常态化,这些有效惠及困难群众的政策《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并没有系统性规定。

四、后评估结论

该文件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建议继续实施该文件同时,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要求规定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将不再执行。《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津南政办发〔201646号)于201711日正式施行,于202211日将自动废止。






分享到: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