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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津南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02-26 15:44

关于公开征求《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切实保障更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进一步扫除社会救助工作“盲点”,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和《慈善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津南区民政局起草了《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36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区民政局。

 

人:津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周佳新

通讯地址:三升体育平台咸水沽镇津沽路174

   编:300350

   话:022-28528112

传  真:022-28391004

电子邮箱:jnqmzjjzjjk@126.com

 

附件:《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及说明

 

津南区民政局          

2020226        

附件

 

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和《慈善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规模

设立1000万元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专账管理。由区财政出资70%,区慈善协会设立救助生活困难“边缘户”慈善项目,并出资30%,与政府合作共同对生活困难“边缘户”开展救助工作,并实施“点球式”救助。

第二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救助范围

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民政救助对象以外的生活困难群体(生活困难“边缘户”)。

第三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为津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在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期间,因重病(按申请低保确定的重病调节项认定)、重残(一、二级视力、精神、肢体、智力)或一户多残,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财产核定标准

申请家庭进行财产核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有资格参加评议: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拆迁房产人均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含农村住房),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的财产核查标准同父母标准。

(一)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

3.民政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二)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五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一是生活困难群众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各镇街、村(居)委会加大走访力度,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

(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收到群众申请或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后,首先进行财产系统核查,财产核查符合条件后,由至少2名村(社区)“两委”干部入户调查核实群众实际困难情况,并形成核查报告;由第三方服务公司入户调查的必须由一名村干部签字并形成报告。

(三)民主决策。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及时向村(社区)“两委”班子报告有关情况,经“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生活困难“边缘户”进行民主评议。

(四)公示。民主评议通过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

(五)审批公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社区)报送的生活困难“边缘户”申请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印发批准通知,并在各村(社区)进行长期公告。

(六)备案。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建立档案。生活困难“边缘户”确定后,镇街、村(社区)要逐级建立“边缘户”基本信息纸质、电子档案,确保档案一户一档资料真实、规范、完整。

第六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动态管理

(一)各镇街、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做好精准救助工作,按程序审批新发现的生活困难“边缘户”,每年各镇街按2019年认定比例执行,原则上不超过现已认定的数量,只减不增,可在本区域内整合村和未整合村之间进行调整认定比例和数量。

(二)各镇街、各村(社区)要对享受生活困难“边缘户”救助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度评议。每年3月,对所有生活困难“边缘户”进行一次财产系统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生活困难“边缘户”资格。对于经财产系统核查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边缘户”,各村(社区)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生活困难“边缘户”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享受救助待遇进行民主评议,各镇街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对于因申请低保或死亡等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区民政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一次个案认定。

第七条 生活困难“边缘户”救助方式、标准

认定生活困难“边缘户”的救助金为每年每户2000元。各镇街要在春节、夏令救助、冬令救助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对生活困难“边缘户”进行救助。具体时间、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镇街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生活困难“边缘户”户数及所需资金,并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统筹全区情况,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至镇街。个案认定的生活困难“边缘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再由镇街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给生活困难“边缘户”。

第八条 “点球式”救助

(一)“点球式”救助范围。对因特殊情况,经民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民政救助对象(含生活困难“边缘户”)实施“点球式”救助。

(二)“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对于认定的因突发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户”,坚持“一事一议”“一户一议”原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拟定救助措施和救助标准后,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将救助资金拨付镇街,再由镇街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给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户”,对其进行“点球式”救助。每户“点球式”救助原则上一年只救助一次。  

(三)“点球式”救助具体标准。

1.因医疗费用(自申请“点球式”救助之日起前12个月的医院门诊或住院报销后票据)支出过大,减去医保报销和其他救助金额后,低保、低收入家庭各项自费部分超过2万(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30-40%比例救助;生活困难“边缘户”各项自费部分超过4万(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20-30%比例救助;以上救助对象各项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含)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生活困难“边缘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救助。

2.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最高10万元封顶。

第八条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将专项资金纳入审计检查范围。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半年对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二)对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造成“骗保”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聚焦精准发力,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强化主动发现。各镇街、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摸底排查力度,收集了解辖区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掌握群众实际困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三)及时救助到位。对于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户”,各镇街、各村(社区)要及时申请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帮助缓解生活难题,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点球式”救助登记审批表

2.“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

 

 

 

 

 

 

 

附件1

 

“点球式”救助登记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日期: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现住址

 

 

申请人银行卡账号信息

 

申请人所住医院账号

 

 

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联系方式

职业与收入

 

 

 

 

 

 

 

 

 

 

 

 

 

 

 

 

 

 

 

 

 

 

 

 

 

医疗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是否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具体的救助金额)

 

家庭经济状况超标原因(需注明几套房产、汽车型号车龄、存款额等)

 

经确认核对报告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项目(填写核对报告情况和实际情况)

 

享受政府救助后申请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

 

街镇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建议救助金额)

 

 

 

 

 

分管领导(签字): 

区民政局业务科室意见

 

 

 

 

 

 

 

 

 

(盖章)

 

民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至各村(社区);

2.提交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各类医疗诊断证明和医保报销票据;

3.镇街救助部门审核相关材料,需要进行财产核查要进行财产核查,核查合格后填写点球式救助审批表;

4.村(社区)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并公示5日;

5.公示期完毕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并向区民政局报送会议纪要;

6.区民政局审批后,向镇街拨付救助金,由镇街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金。

 

备注:居民从提交齐全各类完整文件材料后为受理日,办结日期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医疗票据必须为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报销票据。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更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进一步扫除社会救助工作“盲点”,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制定了《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背景)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加大民生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进一步健全救助制度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全区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但仍存在“短板”,我区目前尚存在许多民政救助对象以外的生活困难“边缘户”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民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群众。这部分困难群众的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需要及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社会救助政策。

结合实际情况,我区迅速部署,设立1000万元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专账管理。由区财政出资70%,区慈善协会设立救助生活困难“边缘户”慈善项目,并出资30%,与政府合作共同对生活困难“边缘户”开展救助工作。经过一年的试行,我区共认定3392户“边缘户”,为36户进行了“点球式”救助,起到了很好社会效应。为进一步规范该项救助工作流程和管理,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好生活困难“边缘户”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和多轮调研,我局重新修订了《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316日发布)

2.《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二十五号,2016526日)

3.《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20191227日)

三、主要内容

《三升体育平台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从资金规模、救助范围、认定条件、财产核定标准、认定程序、动态管理、救助方式、“点球式救助”、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履职尽责等十个方面对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资金规模。设立1000万元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专账管理。由区财政出资70%,区慈善协会设立救助生活困难“边缘户”慈善项目,并出资30%

(二)明确救助范围。包括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民政救助对象以外的生活困难群体(生活困难“边缘户”)。

(三)明确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条件。在表明申请家庭必须为津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基础上,列举四种不同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四)明确生活困难“边缘户”财产核定标准。列明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货币财产、家庭动产不动产、子女财产等方面,需同时具备方可有资格参加评议。

(五)明确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调查核实、民主决策、公示、审批公告、备案、建立档案等环节。

(六)明确生活困难“边缘户”动态管理。要求各街镇及时按要求按程序进行动态管理。

(七)明确生活困难“边缘户”救助方式、标准。

(八)明确“点球式”救助。包括救助范围、救助审批程序、救助具体标准三方面。

(九)明确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十)明确相关职责。各街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动发现并及时救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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