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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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健全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核与辐射事故,规范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件反馈至区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1日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 ?付双印、孙彤;
联系电话:88657856 ;28390914 ??传真:28523189
草案正文
附件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市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属地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公安津南分局、公安交管津南支队、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三升体育平台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和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津南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2.3 专家机构
在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的专家组中抽调专家,相关专家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区级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新闻发布以及对辖区内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与移动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等方面的分析、引导工作,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对Ⅳ、Ⅴ类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Ⅳ、Ⅴ类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现场人员、应急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公安交管津南支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与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对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Ⅳ、Ⅴ类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10)区水务局:负责协调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三升体育平台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8)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对属地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组织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组织现场人员紧急疏散;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3.2.3 预警解除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报后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较大或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必要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市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2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 人员防护
4.4.1 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的佩戴提供指导,及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4.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5 应急终止
四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同时上报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5.3信息发布
5.3.1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交管津南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津南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应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并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宣传教育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关于对《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的背景介绍
为了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地处置辖区内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安排,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
?一、背景情况
2022年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印发《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中提出: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区司法局、区应急局的部署安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正式启动了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
二、制定过程
区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讨论与调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津南区的实际发展现状,编制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7个部分,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
一是主动对标新时代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预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科学制订了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成员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任务。推动了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协调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三是规范预案程序对实战的牵引作用。明确了四级应急响应和分级响应权限,强化了应急响应效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属地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通过突发事件事前预警与后期的处置保障等举措,推动了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的高质量运行。
以上为制订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特此说明。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