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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4-14 16:37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提高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研究制定了《津南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担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业务骨干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制定计划项目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落实起草程序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三升体育平台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931号)、《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2120 )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程序。文件内容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根据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要求,需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应当科学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充分听取意见。

三、审慎处理分歧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就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未经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文件草案中予以规定。

四、规范流转程序

起草单位负责汇总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论证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对照表等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未严格落实起草程序或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视情况将文件草案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完善程序、补充材料。

五、严格立项管理

凡已列入区政府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确因上位法调整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区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立项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因特殊情况,如确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或情势紧急,确需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区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按程序经区司法局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补报立项。凡未经立项不得直接提请区政府审议,否则将在“全面依法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考评项目中扣减相应分值。

六、强化工作责任

各起草单位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修订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起草程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起草任务,同时做好档案管理。立项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体系,因故未能完成的,起草部门应于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

各街镇、各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附件1津南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2津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2022413

附件1


津南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

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审议时间

拟发文号

1

津南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工信局

20225

津南政办规

2

津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20225

津南政办规

3

津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升体育平台监管局

20225

津南政办规

4

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工作局

20225

津南政办规

5

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

区发改委(区政府粮食办公室)

20226

津南政办规

6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0226

津南政办规

7

津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0226

津南政办规

8

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20226

津南政办规

9

津南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20226

津南政办规

10

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0226

津南政办规

11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0227

津南政办规

12

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委

20227

津南政办规

13

津南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委

20227

津南政办规


附件2


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环节、步骤、时限及相关程序,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归纳整理如下,以便各单位在工作中操作和执行。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从立项起草到发布,时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一步,立项(1个月)

1.每年年底,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将下一年度《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书》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初步审查,而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后进入起草阶段。没有经过立项程序,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申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上报立项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确实需要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定下发或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起草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不上报立项申请,例如一般性通知、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奖惩决定等文件。

4.《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书》应当就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制定宗旨和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等内容作出说明,同时提供制定依据目录和依据文件文本。

第二步,起草(1个月)

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起草,其它部门会签;或牵头部门与各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1.履行法定程序。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或修订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认真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2.广泛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起草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和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统一通过“津南政务网—政民互动—调查征集”专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要充分听取企业、特定群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3.进行风险评估。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4.充分沟通协商。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起草单位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确保达成一致,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记载。

针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争议问题,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审慎处理分歧,就有关情况及时报请分管区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有关单位的意见,起草责任单位自身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应当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未经协商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文件草案中予以规定。

第三步,合法性审核(515个工作日)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两级审核机制。文件草案报审前,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纳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起草单位直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需在该文件中明确标注系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前的合法性审核稿。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需明确标注后重新报送。

(二)起草责任单位将拟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向区司法局报送报审材料一式3份和以下材料的全部电子版,并形成目录:

1.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2.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批的送审函(需标注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前的合法性审核稿);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送审稿);

4.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5.政策解读稿;

6.起草、修订依据对照表,同时提供全部依据文本;

7.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

8.征求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9.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专家论证或听证会意见、结论;

11.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

12.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

13.起草单位集体讨论情况(局、委集体会议记录或纪要);

14.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

(三)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时间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报送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区司法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或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区司法局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步,综合审查(7日)

1.起草单位将文件送审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确认合法有效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起草说明、相关论证报告以及征求意见、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记录、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材料的综合审查把关,并提出具体承办意见,报区领导批示,决定是否纳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

2.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草案,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3.起草的文件属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步,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批准后,方可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长签发。

第六步,公布(30日后正式施行)

1.文件签发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在津南政务网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步,解释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

2.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起草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经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步,备案(公布后30日内)

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备案;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备案。

2.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司法局不予备案登记。

第九步,清理与评估

1.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其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或已不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应予以修改和废止。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其制定程序执行。


注: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内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2-1.津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2-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依据对照表

附件2-1


津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附件2-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依据对照表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正文

依据条款(或参照条款)

第一条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法》第x x条:x x x x x

x x x x x x通知》(文号),具体表述: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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