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18〕1号)精神,解决我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推动提高全区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天津市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决策部署,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改革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整合各级各类资源,放开救助服务市场,拓展救助服务内容,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形成救助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我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幸福、生态宜居、政治清明的新津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坚持市场选择。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区、镇(街)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一)健全完善购买服务机制。
1.严格明确购买主体。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求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统一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3.依法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4.健全完善购买机制。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5.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事务性工作,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性工作,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6.认真组织绩效评价。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由购买主体或购买主体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对象从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7.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主体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有序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
1.初步探索阶段(2018年底前)。
(1)5月底前,拟定津南区《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区、镇(街)两级对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的通知》(津财社〔2017〕57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能需要,至少选定其中一项组织购买服务,其中M010106-M010109属区购买内容,M010101-M010105、M010110-M010111属镇(街)购买内容,区也可根据情况购买属镇(街)购买内容,M010103项“困难群众信息收集与家庭情况调查”工作人力配备不足的镇(街),必须将该项纳入2018年购买服务内容。
(2)7月底前,区和镇(街)对各自选定的购买内容进行调查统计,撰写项目需求计划,协调追加预算资金。
(3)9月底前,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招标信息,按程序组织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单位按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4)12月底前,总结政府购买服务经验,初步探索形成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标准、流程及质量评价体系,初步确定2019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做好资金预算。
2.持续推动阶段(2019年底前)。
2019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范围覆盖到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的大部分内容,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和监督评审机制。
3.全面提升阶段(2020年底前)。
2020年,购买内容全面拓展,涉及民政部门向社会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所有项目,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级要采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审核核对材料和信息,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镇(街)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核对工作人员,受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采集核对对象申请信息,依法要求核对对象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在镇(街)普遍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集中受理政策咨询和困难群众求助申请,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镇(街)社会救助窗口要固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面推行“转介”和“首问负责制”,规定在第一时间接到群众诉求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并负责协调和监督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或超过办结时限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区民政局、镇(街)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区民政局和镇(街)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级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区、镇(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区民政局按照救助对象户数与经办人员800:1,镇(街)按照200:1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委会设1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民政局、镇(街)、村(社区)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区民政局和镇(街)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区民政局要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政府云服务平台和政府网络,我市即将建设开发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纵向与镇(街)对接,横向与市区两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慈善组织等相关单位相连。届时,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救助人群、救助政策、救助措施等救助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救助合力,避免漏助和重复过度救助问题。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区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工作。
(三)强化责任意识。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既可以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不足问题,又可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还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各级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夯实困难群众救助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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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
(建议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