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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体育平台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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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津南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MB167375XR/2020-00002
发 布 机 构 :
三升体育平台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南退役军人局发〔2019〕13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公安;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

印发《津南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国家和市相关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津南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委组织部

 

 

 

 

        区委编办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国资委

 

        区医保局

                      2019826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天津市关于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191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 2011111日前入伍后退出现役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第三条 安置方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条  区属安置指标的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指标按照不低于区当年度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人数的50%拟订,其余的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指标。

(一)事业单位指标的确定。区委编办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供空编情况的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全区可调入的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当年待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和全区各单位的编制数和具体情况,确定接收退役士兵单位,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后,报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列入安置计划。

(二)区属企业指标的确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供接收退役士兵岗位的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单位及接收岗位数量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列入安置计划。

第五条 方法步骤

(一)积分选岗。根据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列名次,在安置会上,按名次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区属、市属安置计划指标。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先安排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及时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单位。

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二)双向选择。允许市属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选择合适人选;在不占用市属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允许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由退役士兵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安置。区属计划的安置,不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方法。

(三)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第六条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对在安置范围内退役士兵的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严格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和奖章为依据,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赋分。

(一)服役年限记分

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二)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4.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三)残疾等级计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四)其他情况计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2.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五)减分

1.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退役士兵到安排工作岗位报到后,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安排工作岗位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九条  待遇和保障

(一)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所需经费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

(三)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为军队工资停发次月起至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或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批准当月止。

(四)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从退出现役时间次月起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担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我市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担负,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担负。

第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量化评分时,有2人以上分数相等时,采取在档案中和其他方面查找优秀点(如:入伍时间、职务高低、奖励层次,以及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的方面等)的方法,加以区别。

(二)退役士兵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置会时,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由家属或其他人持被安置人书面委托书、退役证件,代表其选择单位。

(三)召开安置会议选择单位时,退役士兵接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由下一名继续选择,待该名退役士兵或代理人到场后,正在进行选岗的退役士兵选岗结束后,由该名退役士兵立即参加选择,积分选岗安置会议结束后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积分选岗选择安置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三升体育平台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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