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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咸水沽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三升体育平台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09:15


津南咸水沽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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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2日,位于三升体育平台咸水沽镇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一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了津南咸水沽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安津南分局、区总工会、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发单位: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瑞宸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5509R,法定代表人:蔡兴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0年7月15日,注册资本:10800万人民币,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水电水利工程、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施工劳务;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

(二)项目建设情况

安徽瑞宸公司承揽津南区咸水沽镇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工程(3#、4#、5#、6#、7#、8#及周边地库、配建3、4)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建筑面积40572.71平米,合同工期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截止2023年5月4日5号楼施工进度为主体已封顶,已完成砌筑和抹灰作业,自5月10日开始对5号楼内部进行刮腻子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发当天中午11时15分左右,王某友在宿舍内午餐时饮用了酒水若干。下午上工后,14时许,当事人王某友5号楼6层进行室内墙面刮石膏作业过程中,将施工垃圾装袋从6层窗口抛出时,从窗口坠落至5号楼外侧1层停放的吊篮上,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安徽瑞宸公司二次结构现场负责人张某向项目安全员黄某报告了事故,黄某立即向项目执行经理刘某报告了事故,刘某接报后向项目经理程宇汇报了事故。项目经理程宇及相关人员均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也未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上报事故。安徽瑞宸公司授权副总经理丁太元全权处理事故,丁太元及其项目现场人员均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事故,而是安排了殡葬车辆将工人王某友送往河东区某殡仪馆,意图瞒报事故。殡仪馆工作人员因对所接收人员的伤亡情况存疑,故拨打了110报警。

2.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安徽瑞宸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存在瞒报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核实事故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中死亡工人王某友,男,51 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瓦工,主要从事室内墙面石膏、腻子作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20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王某友违反操作规范,将建筑垃圾直接从窗口抛至室外致使本人从高处坠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安徽瑞宸公司

????一是对工人安全管理及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当事人王某友酒后作业、作业期间未佩戴安全帽、高空抛物等违规作业行为二是事故发生后,未对当事工人王某友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三是未向属地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转移当事人王某友尸体,意图瞒报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咸水沽荣辉路西侧05居住地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1.安徽瑞宸公司

????对工人安全管理及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当事人王某友酒后作业、作业期间未佩戴安全帽、高空抛物等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对当事工人王某友及时采取措施施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安徽瑞宸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安徽瑞宸公司未向属地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转移当事人王某友尸体,意图瞒报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安徽瑞宸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瑞宸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蔡兴宇

作为安徽瑞宸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蔡某宇处2022年度收入的40%的处罚,计人民币35452.92元。

3.事故中伤亡人员责任

当事人王某友违反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高空抛物,违规酒后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王某友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4.丁太元

????安徽瑞宸公司副总经理丁太元接到公司授权全权处理该事故后,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而是将当事人王某友尸体转移,意图瞒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丁太元处罚款2022年度收入60%,计人民币30240元的行政处罚。

5.程宇

事发项目经理程宇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向公司上级部门报告,也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程宇处罚款2022年度收入60%,计人民币3456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安徽瑞宸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公司要切实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不断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制定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作业人员高空抛物、酒后作业等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

(二)项目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工作。要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检查力度,注重检查实效。要进一步强化入场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教育考核,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区住建委要加强对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压实总包、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狠抓各单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防高坠工作检查力度,提高现场安全检查质量,杜绝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要督促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对屡查屡现的工人违规作业、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手段,遏制问题再次出现,有效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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