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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类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公安津南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7:48

户口迁移类事项办事指南

一、本市搬迁或投靠迁移

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由迁移人和房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房主或其亲属已在该房屋落户的,应当按照投靠入户办理;尚未在此落户的,应当按照立户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迁移人年满6周岁且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一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立户的免予提交);

4.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与其他居民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共有产权人申请在该房屋落户的,已落户一方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2.房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民警视频或入户核实确认后受理,核实确认材料录入系统。

3.涉及整户迁移的(户内不含非直系亲属),可以由户主到场统一申报;对迁移人中包括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抚养人员落为“非亲属”的,可以随原户一并迁移。

4.涉及未成年人单独投靠(外)祖父母的,至少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投靠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应当提供《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投靠无抚养权一方,但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同意落户证明

二、房产交易后原房主户口迁移

合法产权住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并先期办理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迁入并另立一户。对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以下材料报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用(家庭)户。

1.新房主书面申请;

2.新房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

三、本市普通高校集体户毕业生的市内迁移

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3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户口已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可以申请迁移到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或者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卡》;

3.大专或本科学历提交《毕业证》,研究生学历提交《学位证》;

4.在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应当提供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点材料。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应当提供在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集体户口页(首页)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应当提供在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殊情形:

1.应届毕业生(毕业不超过2年)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在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集体户口页(首页)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以申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提供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津租房居住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用(集体)户,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报派出所长批准后办理。

四、本市集体户迁移

(一)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居民,因工作变动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相应人才集体户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单位(人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集体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集体户首页);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单位(人才机构)同意落户证明。

(二)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的居民,在津租赁房屋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社区公用(集体)户。材料齐全,报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2.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3.《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

(三)本市普通高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继续在本市跨院校进修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的,可以由录取学校或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落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2.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登记在本市家庭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迁入集体户业务。

五、迁往外省市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居民,应当按不同情形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一)录取学生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三)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六、投靠配偶

外省市户籍居民与我市户籍居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夫妻双方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按本规范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2.夫妻登记结婚满3年后我市一方死亡并注销户口,外省市一方未再婚再育,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并履行赡养抚养责任义务,在津具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本人投靠来津落户。还应当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个人未再婚再育承诺书、已故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的同意落户声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长批准后办理。

七、投靠生父母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其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生父母、生父母之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投靠生父母来津落户(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其生父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生父母同时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

5.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确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生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被投靠的生父(母)一方应当在津具有本人或本人父母名下的合法产权住房且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权,还应当由被投靠人到场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变更抚养权公证书。

3.生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权的生父(母)户口未登记在该处,但再婚后继父(母)户口登记在该处,按照投靠继父母政策办理。

4.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生母落户应当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生父落户还应当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5.双军人家庭,夫妻一方因调动来津,其已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参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投靠驻津军人一方来津落户。军人与配偶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军人一方的,可以参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申请来津落户。

八、投靠继父母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生父母与我市户籍居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继父母、继父母之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应当到继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迁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涉及生父(母)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对继父(母)户口未登记在该处,但具有抚养权的生母(父)户口登记在该处的,按照投靠继父母政策办理。

2.对迁移人系非婚生子女,投靠我市继父(母)落户,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涉及从生父投继母的,还应当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投靠养父母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被我市户籍居民依法收养并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收养人户口登记在该处),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收养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收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应当事后函调确认真伪);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

十、投靠子女

外省市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其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家庭户的,准予投靠子女来津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相关手续)

3.迁移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5.迁移人与在津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个人档案等);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

2.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一方单独办理,也可夫妻同时申报。

3.对老人投子女涉及老人再婚配偶迁移的,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配偶政策办理。

4.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按本规范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5.在符合老人投子女年龄、住所、居住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对拟投靠子女为符合家属随军落户条件的在津服现役军人的,准予办理投靠落户。

十一、返籍回津落户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现已返津稳定就业创业或退休返津稳定居住生活,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迁移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5.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对退休返津居住生活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的相关手续;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

十二、知青返津(支边、支援三线等)落户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稳定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我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5.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一并返回我市稳定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十三、应届毕业生持迁移证来津落户

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不超过2年),手持迁津《户口迁移证》尚未落户的,本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

4.大专或本科学历提交《毕业证》,研究生学历提交《学位证》;

5.申请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名下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交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在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集体户口页(首页)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以申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提供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本市生源非应届毕业生回津落户

原为我市家庭户口,因上学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已超过2年,户口仍在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从学生集体户迁津未落的,本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经派出所长核准后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迁入地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

4.大专或本科学历提交《毕业证》,研究生学历提交《学位证》;

5.落户地点材料。 ?

十五、本市生源在校生回津落户

本市生源、外省市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已从本市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回本市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外省市普通高校出具的本人在学证明;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户口迁出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十六、本市生源肄业、退学、休学、开除学籍人员回津落户

本市生源到外地就学人员,户口已从本市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因故肄业、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学校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户口迁移证》;

4.肄业、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的校方证明材料;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户口迁出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十七、持外省市迁移证逾期未落户人员登记落户

持外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本市的《户口迁移证》超期未办理落户的,原则上应当回迁出地恢复户口。对经审核符合本市现行落户政策的,本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及相关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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